四川省数据条例 第六章 区域合作
2023年05月31日 16时20分 信息来源:四川日报 分享到:

第六章 区域合作

第六十三条 加强数据领域省际合作,按照区域数据要素流通需求,推动数据安全流通技术的应用,促进区域间数据共享交换,建立跨区域的数据融合发展应用机制,发挥数据在跨区域协同发展中的创新驱动作用。

第六十四条 依托国家统一平台,按照区域应用协同需求,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共同促进公共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建设,支撑区域公共数据共享共用、业务协同和应用场景开发。

第六十五条 依托国家统一平台,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共同促进数字认证、电子证照等跨区域互通互认,支撑政务服务跨区域协同。

第六十六条 本省按照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等国家战略要求,与重庆市共同开展川渝地区数据标准化体系建设,共同建立数据基础性标准和规范,促进数据资源跨区域共享和利用。

第六十七条 按照国家部署,加快实施“东数西算”工程,与重庆市共同建设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国家枢纽节点,优化数据中心和存储算力资源布局,培育国家级数据中心集群,引导数据中心集约化、规模化、绿色化发展,推动算力、算法、数据集约化和服务化创新,加快融入全国一体化大数据中心协同创新体系。

责任编辑:邱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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