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数据应用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强化创新服务,激活数据要素潜能,推动数据有效应用。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快推进数字政府建设,将数字技术广泛应用于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提高决策科学化水平和管理服务效率。依托天府通办和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全程网办,开发数据应用场景,促进政务服务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协同,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加快推进数字机关建设,提升政务运行效能。
第四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措施培育壮大数据采集、存储管理、挖掘分析、交易流通、安全保护等数据核心产业,发展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数据存储、物联网、高端软件、网络安全等特色产业。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促进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推动传统产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
鼓励开展数据融合应用,加快数据赋能生产制造、科技研发、金融服务、商贸流通、农业等领域和市政、交通运输、能源、环保、水利、物流、园区等的数字化改造和智能化升级。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规范发展共享经济、平台经济、在线文娱、数字文创、智慧文旅等新业态,提高公共卫生、医疗、教育、养老、就业等基本民生领域和商业、文娱、体育、旅游等民生领域的数字化水平。支持手机应用程序、智慧终端设施、各类公共服务设施面向残疾人和老年人开展适应性数字化改造。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应用数据赋能城市治理,统筹建设城市大脑,提升智能感知、数据处理、分析研判、协同指挥和科学治理水平,推动城市管理和服务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
应用数字技术赋能数字乡村,开展智慧农业、农村电商等建设,提升农业农村生产经营精准化、管理服务智能化、乡村治理数字化水平。
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和农村地区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的支持,优化数字公共产品供给,加强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和覆盖质量。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统筹安排产业发展等相关资金支持数据领域发展和建设,重点支持数据领域核心关键技术攻关、产业链构建、基础设施建设、市场主体培育等。
鼓励以市场化方式设立数据领域的创业投资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数据应用,支持符合条 件的相关企业上市和发债融资。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政策措施,在土地、电力、能耗指标等生产要素方面优先保障数据领域发展。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数据领域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积极引进高水平数据科研机构和企业在本省设立分支机构或者研发中心,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合作开展数据领域关键技术攻关,构建多元参与的创新生态体系。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数字化能力培养纳入教育培训体系,培养和引进高素质科技人才和技能人才。对数据领域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五十条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数据领域相关的公益宣传,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数据安全和促进发展的良好环境。
第五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数据专家咨询委员会,加强数据领域的理论研究,推进数据领域技术交流与合作,为数据应用以及相关工程实施提供决策咨询。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改进监管技术和手段,完善监管体系,对数据领域的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