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数据条例 第一章 总则
2023年05月31日 16时15分 信息来源:四川日报 分享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数据资源管理,规范数据处理活动,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数据安全,促进数据依法有序流通和应用,推动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数据资源管理、数据流通、数据应用、数据安全和区域合作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数据工作的领导,统筹推进数据管理工作,建立协调机制和考核评价机制,将数据开发利用和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支持数据领域发展的政策措施,整合本行政区域数据领域发展资源,培育数据要素市场,发挥数据在促进经济发展、服务改善民生、完善社会治理等方面的作用。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数据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数据统筹管理、开发利用和监督检查,以及推进数据资源体系建设和数据要素市场培育等工作。

第五条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数据领域发展促进工作。

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个人信息保护、网络数据安全和相关监管工作。公安、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数据安全相关工作。

各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本领域的数据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的统筹协调,将数字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布局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结合实际编制和实施数字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与交通运输、能源、水利、市政等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相衔接。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提升电子政务云、电子政务外网等的服务能力,建设新一代通信网络、新型数据中心等重大基础设施,建立完善网络、存储、计算、安全等数字基础设施。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数据标准体系建设和管理,制定完善并推广数据收集、共享、开放、应用等标准规范。

鼓励企业、科研机构和社会团体等参与制定数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和地方标准等技术规范。

第八条 数据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主动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监督、引导从业者依法开展数据相关活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九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

履行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数据监管相关的投诉、举报制度,收到投诉、举报后及时依法处理,并对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责任编辑:邱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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