塑造数字时代的社会信任
2025年09月17日 10时38分
信息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分享到:

信任是人类最基本的安全需求,反映个体对自我及其行动环境所具有的信心。社会信任是维持社会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的重要保障,不同的社会发展形态衍生出差异化的信任形式。当前,数字技术的飞速发展开启了数字化智能化时代,人类对技术的依赖空前增强,以基于技术的信任为表征的新型社会信任形式应运而生。但与此同时,基于技术建立起来的信任也存在着脆弱性的特征,容易引发安全焦虑和信任反弹。从个人层面来看,数字技术能够“穿透”社会,精准定位到个人,个人隐私等重要信息直接暴露在数字技术掌控者面前,从而产生主体安全性质疑。从社会层面来看,数字技术在嵌入既有社会制度体系的过程中存在“技术—制度难适配”的协同困境。并且数字技术还可能对社会文化产生冲击,致使人们对固有价值观念、社会现象的理解和认知出现分歧,难以有效达成共识,导致社会的割裂和失衡。因此,塑造数字时代的社会信任是应对技术不确定性和社会风险的重要策略。面对基于技术的信任的脆弱性特征,我们需要把握社会信任的建构路径,着力塑造一个面向数字时代的安全、稳定的社会信任体系。

数字时代社会信任的变化

从传统的熟人社会到现代的陌生人社会,再到数字化智能化时代,社会信任经历了从关系信任、制度信任到基于技术的信任的不同形式。第一,熟人社会的关系信任主要依赖人际关系的熟悉程度和情感联系,重视“人情”“面子”,具有非正式的特征。在中国文化条件下,“关系”通常带有本土性色彩,具有人情交换功能,是人与人之间交往互动的纽带。信任的强弱与关系的远近均以人类个体为中心向边缘扩散,遵循差序格局的原则。第二,在陌生人社会,传统的信任形式发生了转变,流动的、不可预见的陌生人交往取代了传统社会中稳定的、可以预见的熟人交往。人们愈发依赖正式的、非人格化的、具有约束性的制度和规则来维持人际交往和互动。基于制度建立起来的信任成为主要的社会信任形式。然而,熟人社会的关系信任也并未完全退场,而是与制度信任一起,共存于现代社会之中。第三,数字时代的社会信任以基于技术的信任为核心。数字技术成为联结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媒介。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重塑了人际交往方式。以往复杂的人际交往变为了基于数字平台的交往,而较少受到传统习俗和伦理道德的约束。基于技术的信任以技术的安全可靠为前提,具备稳定性、功能性、可预测性等特征。

数字时代基于技术的

信任呈现脆弱性特征

数字时代基于技术的信任的脆弱性表现为技术系统的内生风险、技术的权力滥用、制度与技术的协同困境以及社会认知的割裂与失衡。首先,技术本身具有脆弱性,存在着技术故障、技术黑箱、安全漏洞等内生风险。技术系统出现问题可能导致隐私泄露与侵权、数据滥用与数据偏见、虚假信息传播、网络诈骗等后果。技术系统运作机制具有复杂、不透明的特征,且技术更新迭代速度远快于用户适应新技术的速度,这导致用户难以建立和维持稳定的信任。其次,数字技术使政府的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发生了重组与转变。政府作为数字技术的监管者与掌控者拥有相对较多的权力,相反,公众的权力却相对较弱。这种现实张力使得技术权力的滥用和公权力的越界行使成为了可能,从而影响公众对技术的信任。再次,制度与技术的发展速度和目标导向不相适配。数字技术更新换代速度快,具有颠覆性特征。而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则相对滞后,需要经过较长时间的调研、论证、制定、实施及反馈过程。同时,数字技术强调“效率至上”的技术理性和工具理性,制度则注重价值理性的人格化情感互动关系,二者具有不同的目标导向。最后,数字技术易使人类陷入社会认知的割裂与失衡状态。虽然人们获取信息的渠道日益多元化,但以大数据和算法为代表的特定用户信息推送体系使不同个体接触的信息出现巨大差异,产生“信息茧房”效应。数字社会中个体成为“原子化”个人,人际交往与互动主要依托没有情感浸润的技术平台,难以建立人际信任并形成群体认同。此外,个体在网络虚拟世界可能受到技术的误导或操纵,更可能导致情绪化、极端化表达,与现实中的理性分析和客观判断相矛盾,混淆事实真相。

从多重路径

塑造数字时代社会信任

面对基于技术的信任的脆弱性特征,可以从技术应用的标准化与透明化、制度创新的包容性与韧性、社会参与的价值共创三种路径塑造数字时代的社会信任。

首先,技术应用应以促进社会良性发展为导向,坚持标准化与透明化原则。一方面,技术的应用需要遵循统一的技术标准,规范技术操作流程并建立相应的伦理准则,以确保技术的安全可靠,为增强基于技术的信任奠定基础。另一方面,技术的应用要做到数据透明、算法透明、决策过程透明与监督机制透明,提高技术运行机制的可见性、可预测性与可控性,增强用户对技术的安全感与信任感。

其次,制度创新需要体现包容性。在制度设计和实施过程中要充分考虑与数字技术相联系的不同主体的利益诉求,尊重和引导不同群体的价值观念,并建立有效的意见和建议反馈机制。同时,经过创新的制度还需具备韧性,能够适应数字时代社会环境的发展变化,并维持有效、平稳的运行,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自我更新能力。

最后,政府、数字技术研发者和公众等多元主体需要共同参与到社会信任建立与维持的全过程之中。政府是数字技术的掌控者和制度创新的领导者,可以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应制度,缓解制度与技术在发展速度及目标导向方面不适配的问题;同时,也要明确公权力的行使边界,防止技术权力的滥用和异化。数字技术研发者要以社会现实需求为导向,遵循社会伦理规范,着力解决技术系统的内生性问题,增强用户的安全感。公众是数字技术的受用者,在对数字技术保持信心的同时,要避免陷入社会认知的割裂与失衡困境。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基于技术的信任是数字时代的重要信任形式,但并不意味着关系信任和制度信任已经不存在。相反,关系信任、制度信任和基于技术的信任共同构成了当前社会的核心信任模式。因此,数字时代社会信任的塑造需要把握不同信任形式在社会互动中相互融合、相互影响的关系,弥合技术系统本身存在的脆弱性特征。通过考虑数字时代不同社会场景下信任关系的适用性,建立基于关系信任、制度信任和基于技术的信任的复合信任体系,进而构建数字时代的诚信社会。

(作者系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人文社会发展学院副教授)

责任编辑:邱波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四川省大数据中心网站
主办单位:四川省大数据中心
单位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一街535号 两江国际A座
为取得最佳浏览效果,建议您使用1366X768及以上分辨率 360极速模式、谷歌、火狐、IE10.0及以上浏览器。
值 班 电 话 :028-61528998
网站技术支持电话:028-853276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