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数据资产入表要坚持制度先行、市场牵引、技术赋能、安全托底,加快建立标准统一、权责清晰、安全可控的数据资产管理与披露机制,引导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积极参与数据资产入表实践,为更好地释放数据资源价值提供制度保障与市场动力。
张会丽 刘文欣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将深化数据要素市场化改革作为重要部署,明确提出建设和运营国家数据基础设施,加快建立数据产权归属认定、市场交易、权益分配、利益保护制度,提升数据安全治理监管能力,建立高效便利安全的数据跨境流动机制。早在2023年施行的《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首次在制度层面明确了数据资产的会计确认和列报路径,标志着我国在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健全数据资产管理制度方面迈出了关键一步。然而,从实际推进情况看,尽管制度设计已初步成型,但在企业层面仍存在“入表难、入表贵、入表意愿低”的突出问题,制度供给与执行成效之间尚未形成有效衔接。特别是在上市公司群体中,试点进展缓慢、主观意愿不强成为制约改革成效的关键瓶颈,亟须系统识别深层障碍并加以破解。据Wind资讯数据统计,截至2025年第二季度末(以半年报为统计口径),我国数据资产入表的A股上市公司共102家,占比不足2%;入表资产合计规模仅为56.37亿元,且大多数公司入表资产占总资产比例低于1%。这一结果明显低于市场预期,反映出当前数据资产尚未充分纳入企业价值体系,资产潜力与市场机制之间存在较大的转化落差。
深刻认识推动数据资产入表的重大意义
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正在深刻改变传统的资源结构与增长模式。推动数据资产入表,不仅是提升企业价值评估科学性、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重要机制,更是构建现代要素市场体系、培育新质生产力的重要抓手,具有全局性、基础性、先导性意义。
推动数据资产入表,是实现数据资源资产化、资本化、市场化的前提基础。长期以来,企业内部积累了大量具备经济潜能的数据资源,但因缺乏清晰权属认定和统一核算机制,始终沉淀于“账外”,未能有效转化为资产。通过推动制度性入表改革,可将数据资源从非标准资源向可计量资产转变,构建真实、合规、可评估的数据资产核算体系,有效支撑企业资产负债结构优化与价值真实呈现。同时,数据资产的显性化也将为市场提供更精准的企业估值信息,拓展企业融资空间,助力多元资本配置精准落地,增强企业面向未来的成长能力与投资吸引力。
推动数据资产入表,是构建以数据驱动的新质生产力体系的重要支撑。新质生产力强调以创新为主导,以科技、人力资本和数据为核心要素,以系统重构和跃升为突出特征。推动数据资产入表有助于引导企业强化数据治理投入、优化数据资源整合,推动数据与业务流程、产品研发、组织架构等深度融合,激发企业数智化运营能力,提升全要素生产率。同时,通过数据资产化路径建立企业间基于数据要素的分工协同机制,也有助于在更广范围内推动产业价值链升级,支撑以数据赋能为核心的新质生产力体系。
推动数据资产入表,是推进要素市场机制完善、提升资源配置效率的重要制度环节。当前,数据要素市场在确权、估值、交易等方面尚处于制度初建期,缺乏统一认定标准与可持续运行机制,制约了数据在多场景、多主体间的高效流通。推动数据资产入表,有助于打通“确权—核算—披露—交易”全链条关键节点,建立统一的核算逻辑与流转规则,推动形成“权责明晰、规则统一、标准协同”的制度框架,为健全现代要素市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奠定关键基础。
推动数据资产入表,是深化企业数字化转型、增强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内生动力。数据资产作为企业未来竞争的核心资产之一,其入表过程实质上也是倒逼企业规范内部数据治理、健全资产管理体系的过程。通过全面推动数据资产分类管理、分级估值、周期审计等制度建设,有助于企业理顺内部数据价值流转机制,提升对外信息披露的合规性和透明度,增强对数据运营成果的系统呈现与制度保障,从而促使企业实现从“被动积累数据”向“主动经营数据”的根本转变,推动企业数字化转型迈向以数据要素主导的深层再造阶段。
准确认识数据资产入表面临的主要障碍
数据资产入表是推动数据要素市场高效运转的重要环节,亦是企业实现数字资源价值化的重要路径。但从当前实际情况看,数据资产入表仍处于起步阶段,制度落实与实践推广之间存在明显脱节。在入表过程中,企业不仅面临技术、制度与安全多重约束,也存在动力不足与执行风险并存的现实困境。其主要障碍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多数企业内生动力不足,数据资产“入表意愿”偏弱。一方面,数据资产入表涉及采集、清洗、整合、核算等多个环节,企业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与技术资源,成本压力显著增加。另一方面,由于数据资产入表尚未形成稳定的市场认可机制,部分企业特别是轻资产型上市公司难以从中获得显性收益回报,导致入表动力不足。
二是估值体系与确权规则不健全,企业“敢于入”的信心不足。当前,数据资产评估尚无成熟统一的标准体系,传统的成本法、收益法、市场法等方法在数据场景中存在适用性不足的问题,估值结果缺乏一致性与可比性,难以满足审计与监管要求。同时,数据权属问题依旧复杂,特别是在平台企业、供应链场景中,多元主体间的数据共享、交叉生成、联合使用普遍存在,权责划分模糊,企业在财务报表中确认数据资产权属时存在较高的法律与合规风险。
三是信息披露要求相对较高,核心数据“能披露”与“敢披露”存在张力。根据《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要求,在数据资产入表过程中,企业在符合重要性原则的前提下应当披露评估依据的信息来源、评估方法的选择以及各重要参数的来源、分析、比较与测算过程。这对于依赖核心算法和用户数据运营的企业而言,意味着商业秘密、经营策略乃至客户数据结构存在泄露风险,进而影响其市场竞争力。部分互联网平台型企业尤其担心,披露机制的不当设置可能引发用户信任危机、舆情风险甚至触发监管介入,形成“披露越多,风险越大”的负向预期。
四是数据治理基础薄弱,制约数据资产入表的可操作性。数据资产入表的前提是企业具备较高水平的数据治理与管理能力,包括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可追溯性等指标达标。但当前多数企业尚未建立覆盖全流程的数据管理体系,数据结构不规范、数据冗余严重、采集手段不统一等问题普遍存在。此外,企业数据安全体系建设滞后,身份验证、防篡改、加密存储等关键环节能力不足,进一步加剧了数据可信度存疑的问题,制约了资产的合规入账。
五是政策落地路径模糊,监管尺度不一,企业“能否入”存在不确定性。尽管《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已出台,但在定义口径统一、评估计量细化及审计操作标准方面仍存在一定差异,企业、审计机构、监管部门之间对政策条款理解同样存在差异,容易引发执行混乱与标准不一。部分企业担忧在制度尚不成熟的阶段贸然入表,一旦操作失当,可能面临报表调整、监管问责、资本市场波动等风险。因此,在“可入不可判”“应披不敢披”的多重不确定性下,多数企业选择谨慎观望,进一步拉大政策与实践之间的落差。
完善数据资产入表的制度支撑体系
推动数据资产入表改革走深走实,必须立足数字中国建设全局,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和新质生产力导向,坚持目标导向与问题导向相统一,从法律规范、价值评估、披露机制、安全治理、监管执行等多维度协同发力,加快构建权责清晰、边界明确、可操作性强的数据资产入表政策体系。
一是加快健全数据确权制度,夯实资产入表的法律基础。推动数据资产入表的首要前提是确权清晰、权责明确。建议尽快完善覆盖数据持有权、加工使用权、经营收益权的法律法规体系,厘清不同主体在数据生命周期各环节中的权属关系与责任边界。确权推进应坚持分类分步、先行先试原则,优先在金融、电信、平台经济等数据密集型行业开展试点,探索构建覆盖静态资产与动态流程的数据确权操作机制。与此同时,要强化确权制度与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安全等配套制度之间的衔接,确保改革路径合规安全、运行稳定。
二是健全数据资产估值标准体系,提升市场认可度与可信度。数据资产作为新型资产,估值标准直接关系入表质量和资本市场接受度。应以市场价值为核心导向,推动建立分行业、分用途、分场景的数据资产估值规范,明确不同数据类型的评估逻辑与计量规则。建议支持发展第三方权威数据资产评估机构,鼓励采用成本法、收益法与混合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综合评估,提升估值科学性与可比性。同时,应研究建立估值信用追溯机制和评估责任制度,增强经营主体对数据资产价值确认的信任度与稳定预期。
三是完善数据披露规则体系,统筹保障信息透明与企业安全。为提高数据资产入表的市场公信力,应加快建立统一、科学、分级的数据资产信息披露制度。建议在披露规则中引入“分层披露+保密豁免”机制,明确披露必要性边界和敏感信息豁免情形,在保障投资者知情权的同时,防止因过度披露引发企业核心数据泄露和竞争优势削弱。对于平台企业和涉及用户数据较多的公司,应探索设立“监管备查+市场豁免”双轨披露制度,兼顾市场监督与商业保密需要,确保披露制度运行稳定、安全、可持续。
四是推动企业数据治理能力建设,筑牢入表质量与安全底座。企业数据治理能力是数据资产可靠入表的内在基础。应鼓励企业建立涵盖数据采集、分类、存储、使用、评估、审计的全流程数据管理标准,推动构建企业级数据治理架构与内控机制。建议建立数据治理能力分级认证体系,激励企业持续完善数据资产管理制度与操作流程。特别是在数据安全方面,应强化身份识别、加密存储、访问控制等底层技术建设,提升数据资产的真实性、完整性与可追溯性,为监管审核与投资者信任提供坚实保障。
五是明晰监管职责与执行路径,增强制度落地的稳定性与可预期性。制度能否落地,关键在于监管口径清晰、执行路径明确。建议由相关部门联合发布全国统一的数据资产入表操作指南,从术语定义、资产确认、估值方法、披露清单、审计要求等方面细化规则标准,统一监管尺度,增强企业执行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同时,可探索建立数据资产入表的监管沙盒机制,为有条件的企业提供政策缓冲空间与风险防控支持,避免“一刀切”带来的制度不适应或入表风险恐慌,进一步稳定经营主体改革预期,激发企业主动参与的积极性与持续性。
(张会丽系北京师范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教授、会计系主任;刘文欣系北京师范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