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四川省大数据标准体系建设,提升大数据标准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四川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四川省大数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大数据标委会)是在大数据专业领域内,从事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旨在通过完善大数据标准体系,负责全省大数据标准归口工作,促进大数据高质量发展,推动大数据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
第三条 省大数据标委会经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成立,由四川省大数据中心负责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遵循法律法规和国家、我省有关政策,结合大数据发展需要,根据本专业领域标准化需求,提出工作方针政策和措施建议。
第五条 研究提出本专业领域标准体系框架,研究提出本专业领域地方标准工作发展规划和制修订计划。
第六条 受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根据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组织本专业领域地方标准制订、修订和审查,提出审查结论意见。
第七条 组织开展本专业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宣贯、培训、解释和咨询服务工作,组织开展本专业领域学术活动和标准研究。
第八条 组织对本专业领域标准实施情况进行调查评估。
第九条 向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条 负责对分技术委员会及工作组的管理和工作指导。
第十一条 受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处理与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它事宜;接受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组织委托,开展与本专业领域有关的标准化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省大数据标委会由政府部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行业协会等有关方面选派的在职专家组成。每届技术委员会委员任期五年,由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聘任,可连任。
第十三条 省大数据标委会委员人数不少于 25 人,其中主任委员 1 人,副主任委员不超过 5 人,秘书长 1 人,副秘书长不超过 5 人。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不得来自同一单位。
第十四条 省大数据标委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在主任委员和秘书长领导下,负责省大数据标委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所在单位四川省大数据中心,受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指导和管理秘书处工作,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五条 秘书长、副秘书长由秘书处所在单位推荐,由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聘任,任期五年,可连任。
第十六条 委员由从事大数据相关工作的人员自荐或单位推荐,秘书处提出建议,报主任委员同意后,由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聘任。需增补的委员由秘书处推荐人选,报主任委员同意后,由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聘任。
第十七条 主任委员全面负责省大数据标委会工作,副主任委员按照工作分工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 秘书长负责秘书处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确保省大数据标委会工作正常进行。
第十九条 委员应代表所在单位积极参加省大数据标委会工作,享有表决权,并按一定权限获得省大数据标委会的资料和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大数据标委会报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委员资格:
(一)不履行省大数据标委会章程规定的职责;
(二)无故三次及以上不参加省大数据标委会活动;
(三)因工作变动,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
(四)利用委员身份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存在违纪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在本专业领域享有盛誉的专家、学者不超过 5 人担任省大数据标委会顾问,为地方大数据标准化发展和省大数据标委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无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观察员,列席省大数据标委会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按一定权限获得省大数据标委会的资料和文件,无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建立省大数据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的设置和组建,由省大数据标委会提出方案,报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省大数据标委会可组建本专业领域细分方向的工作组或研究小组,负责本专业领域细分方向标准的制修订或研究工作。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四条 省大数据标委会根据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修订地方标准计划的要求,组织提出本专业领域地方标准制定、修订计划建议。
第二十五条 省大数据标委会根据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指导和督促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开展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
第二十六条 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编制包括但不限于标准征求意见稿、标准编制说明等文件在内的相关材料,经主任委员同意,送相关委员、有关单位广泛征求社会意见。
第二十七条 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完善后,向秘书处提交标准送审稿、标准编制说明等相关材料。
秘书处将标准送审稿及相关材料送主任委员初审后,提交全体委员审查,审查方式可采用会审或函审。审查结果由全体委员表决产生,参加投票的委员不得少于全体委员的 3/4。参加投票委员 2/3 以上赞成,且反对意见不超过参加投票委员 1/4 的,方可通过审查。
对有分歧意见的标准或条款,须提供表达不同观点的论证材料。如审查结果意见分歧较大,应按以上程序再次或多次审查,最后一次审查结果为审定结果。
秘书处将审查标准的投票情况和不同意见的材料以书面形式记录在案,作为标准审查意见说明的附件。
第二十八条 审查通过后,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根据审查意见对标准进行修改完善,提出标准报批稿及相关材料。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应对标准报批稿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负责。
第二十九条 标准报批稿经秘书处合规性复核后,送主任委员审核,并按规定程序报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
第三十条 省大数据标委会原则上每年召开 1–2 次全体会议(可与审查标准结合进行)。会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检查经费使用情况等。经主任委员批准,可临时召开标委会全体会议,审议标委会专项工作。
第三十一条 以下事项应由秘书处形成提案,提交全体委员审议:
(一)省大数据标委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
(二)省大数据标委会工作计划;
(三)地方大数据标准体系;
(四)省大数据标委会委员调整建议;
(五)省大数据标委会换届建议;
(六)工作经费预决算及执行情况;
(七)其他需要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经 费
第三十二条 省大数据标委会工作经费按照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
第三十三条 省大数据标委会工作经费来源如下:
(一)秘书处所在单位提供的工作经费;
(二)地方标准制修订补助经费;
(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和副秘书长所在单位提供的补助经费;
(四)社会有关方面对标委会标准工作提供的资助;
(五)其他合法经费来源。
第三十四条 省大数据标委会工作经费主要用途如下:
(一)省大数据标委会秘书处日常工作开展;
(二)对大数据标准制修订提供补助;
(三)为专家委员提供必要的资料;
(四)组织会议、培训、宣传等活动费用;
(五)编、著、译、校、审标准资料及有关文件的劳务费、专家咨询费、评审费等;
(六)与省大数据标委会职责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五条 秘书处应指派专人负责省大数据标委会的经费管理工作,经费的预算、决算由省大数据标委会审定,秘书处执行。秘书处应每年向全体委员作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并书面报告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章 知识产权
第三十六条 省大数据标委会全体成员在参加本领域的标准化工作和活动中,应遵守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省大数据标委会秘书处负责解释。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四川省大数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2021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