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8年01月26日 16时19分 信息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网站 分享到:

各市 (州)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 《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月26日


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 《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中办发 〔2016〕64号)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提高执行工作能力,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全面深入推进依法治省和诚信社会建设,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深入推进依法治省、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法院执行工作能力,全面推进信用信息共享,形成信用联合惩戒合力,着力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工作机制,切实维护司法权威,切实提高司法公信力,营造向上向善、诚信互助的社会风尚。

  (二)基本原则

  ———坚持合法合规。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要严格遵照法律、法规实施,防止滥用权力,防止超越法律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坚持互通共享。打破信用信息壁垒,依法推进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交换共享。依托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和部门间信息交互平台,实现各部门之间信用信息的互通共享。

  ———坚持联合惩戒。各有关部门按照共同确定的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措施,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体系。

  ———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联动。各级政府要发挥主导作用,同时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共同治理,扩大失信惩戒影响力和威慑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工作目标。到2018年底,法院执行工作能力显著增强,执行联动体制便捷、顺畅、高效运行,执行难问题基本解决;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更加科学、完善,失信被执行人界定与信息管理、推送、公开、屏蔽、撤销等合法高效、准确及时;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与各类信用信息互联共享,以联合惩戒为核心的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高效运行,司法公信力大幅提升,诚实守信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和行为准则。

  二、落实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措施

  (一)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1.乘坐火车、飞机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乘坐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民航飞机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2.住宿宾馆饭店及娱乐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住宿星级以上宾馆饭店、国家一级以上酒店及其他高消费住宿场所;限制其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高消费场所消费。

  3.高消费旅游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团队出境旅游,以及享受旅行社提供的与出境旅游相关的其他服务;对失信被执行人在获得旅游等级评定的度假区内或旅游企业内消费实行限额控制。

  4.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其财产支付子女入学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5.购买具有现金价值保险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支付高额保费购买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产品。

  6.新建、扩建、改建、高档装修房屋等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新建、扩建、改建、高档装修房屋,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二)协助查询、控制及出境限制

  1.协助法院依法查询失信被执行人身份、出入境证件信息及车辆信息,协助查找、控制下落不明的失信被执行人,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出境。进一步完善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实现系统自动推送查控请求、反馈查控信息。

  2.协助法院查询非传统型财产产品。协助法院依法查询失信被执行人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的保管箱、金融理财产品,在保险机构购买的保险产品等非传统型财产产品信息。

  3.协助法院查询失信被执行人的婚姻登记信息、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情况信息、地址门牌信息。

  4.协助法院查询、控制、提取住房公积金。依法协助查询、控制失信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对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款余额条件的,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依法协助法院强制扣划。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

  等业务时,对申请人是失信被执行人的,要严格审核。

  (三)任职资格限制

  1.担任国企高管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担任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国有股权方派出或推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照有关程序依法免去其职务。

  2.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3.担任金融机构高管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登记或备案为社会组织负责人。

  5.招录 (聘)为公务人员限制。限制招录 (聘)失信被执行人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职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情况应作为其评先、评优和晋职晋级的参考。

  6.入党或党员的特别限制。将严格遵守法律、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况,作为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以及党员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重要参考。

  7.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不作为组织推荐的各级党代会代表、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

  8.入伍服役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将其失信情况作为入伍服役和现役、预备役军官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重要参考。

  (四)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

  1.设立金融类公司限制。将失信被执行人相关信息作为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参股、收购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批的审慎性参考,作为设立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审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审慎性参考。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保险公司。

  2.发行债券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应当向审核机构如实上报其失信状况。

  3.合格投资者额度限制。在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额度审批和管理中,将失信状况作为审慎性参考依据。

  4.股权激励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境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协助中止其股权激励计划;对失信被执行人为境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的,协助终止其行权资格。

  5.股票发行或挂牌转让限制。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作为股票发行和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审核的参考。

  6.设立社会组织限制。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作为发起设立社会组织审批登记的参考,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发起设立社会组织。

  7.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协助法院查询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

  8.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限制。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活动、招标代理活动、评标活动、招标从业活动。

  (五)政府支持或补贴限制

  1.获取政府补贴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政府补贴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2.获得政策支持限制。在审批投资、进出口、科技等政策支持的申请时,查询相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作为其享受该政策的审慎性参考。

  (六)准入资格限制

  1.海关认证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成为海关认证企业;在失信被执行人办理通关业务时,实施严密监管,加强单证审核或布控查验。

  2.从事药品、食品等行业限制。对失信被执行人从事药品、食品安全等行业从严审批;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矿山生产和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行业;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上述行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规定程序要求予以变更。

  3.房地产、建筑企业资质限制。将房地产、建筑企业不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况,记入房地产和建筑市场信用档案,向社会披露有关信息,对其企业资质作出限制。

  4.强化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失信被执行人为企业的,在办理检验检疫业务时,实行限制性管理措施。

  (七)荣誉和授信限制

  1.授予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道德模范、慈善类奖项限制。将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情况作为评选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的前置条件,作为文明城市测评的指标内容。有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参加文明单位、慈善类奖项评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后取得的文明单位称号、慈善类奖项予以撤销。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不得参加道德模范、慈善类奖项评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后获得的道德模范称号、慈善类奖项予以撤销。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荣誉限制。协助法院查询失信被执行人的律师身份信息、律师事务所登记信息;失信被执行人为律师、律师事务所的,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参与评先、评优。

  3.授信限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融资授信时要查询拟授信对象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对拟授信对象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要从严审核。

  (八)特殊市场交易限制

  1.从事不动产交易、国有资产交易限制。协助法院查询不动产登记情况,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购买或取得房产、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从事土地、矿产等不动产资源开发利用,参与国有企业资产、国家资产等国有产权交易。

  2.使用国有林地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报使用国有林地项目;限制其申报重点林业建设项目。

  3.使用草原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报草原征占用项目;限制其申报承担国家草原保护建设项目。

  4.其他国有自然资源利用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报水流、海域、无居民海岛、山岭、荒地、滩涂等国有自然资源利用项目及重点自然资源保护建设项目。

  (九)加强日常监管检查

  将失信被执行人和以失信被执行人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并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十)加大刑事惩戒力度

  公安、检察机关和法院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及其他妨碍执行构成犯罪的行为,要及时依法侦查、提起公诉和审判。法院将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妨害公务罪,以及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等犯罪行为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及时审查,符合条件的及时立案侦查,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书面反馈理由;检察机关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批准逮捕和起诉,并对侦查、审判工作实施监督。法院要依法审理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行为的公诉和自诉案件。

  (十一)鼓励其他方面限制

  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使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结合各自主管领域、业务范围、经营活动,实施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

  三、加强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开和共享

  (一)规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纳入及退出

  法院应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要建立严格的操作规程和审核纠错机制,确保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准确规范;健全风险提示与救济制度,依法及时审查办理当事人异议复议。要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规范退出机制,符合条件的,依法屏蔽或者撤销。屏蔽、撤销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并通报给已推送单位。失信名单被依法屏蔽、撤销的,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单位应及时解除对被执行人的惩戒措施,确需继续保留对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的,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并明确继续保留的期限。

  (二)强化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开

  法院应及时更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并通过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有关网站、移动客户端、户外媒体、电话彩铃等形式向社会公开,供公众免费查询。联合惩戒单位应主动查询名单信息,结合自身工作依法使用名单信息,采取信用惩戒措施。对依法不宜公开失信信息的被执行人,法院应通报其所在单位,由其所在单位

  依纪依法处理。

  (三)纳入政府政务公开

  完善统一对外服务窗口 “信用中国 (四川)”网站,为社会公众和社会征信机构等查询信用信息提供便利。各地、各部门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信息列入政务公开事项,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要依据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依法开展。

  (四)信用信息共享

  完善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为有关单位审批监管和警示惩戒等决策提供信用报告服务。建立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平台,向全省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单位提供相应的数据接口信息。各地、各部门应通过全国、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与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金融、税务、工商、安全监管等部门信用信息资源共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与有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信用信息资源共享。

  (五)共享体制机制建设

  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信息共享体制机制建设,建立健全政府与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金融机构、社会组织之间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建立社会信用档案制度,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作为重要信用评价指标纳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

  四、强化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工作,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关于诚信四川建设的决策部署上来,充分发挥党委领导下的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工作的有效联动实施和绩效考核机制。各级党委、政府领导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本地执行队伍建设、相关经费保障、执行指挥中心建设等执行工作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二)落实工作责任。省法院 (省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作为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建设的主办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督促检查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省发展改革委和人行成都分行作为四川社会信用体系的牵头部门,要将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纳入诚信社会建设的重要工作,加大工作推进和考核力度。具有融资贷款、行政审批、行业监管、

  资格准入、政策优惠、财政补贴、晋级晋职、荣誉授信、特定行业管理、特殊市场交易管理等职能职责的部门是联合惩戒单位,要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主办、牵头部门报送工作开展情况。各联合惩戒单位要加快惩戒软件开发使用进度,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嵌入单位管理、审批、工作系统中,实现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自动比对、自动拦截、自动监督、自动惩戒。

  (三)严格责任追究。各地要将失信惩戒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党政绩效目标管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文明创建等目标责任考核,定期联合通报,严格奖惩,着力解决有案不立、失信不惩、选择性限制等不依法不规范问题。主办、牵头部门应定期组织开展明察暗访、专项督导、重点督办。对不按要求采取失信惩戒措施,不依法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不依法协助法院执行工作,不当干预、干扰、插手、过问执行案件办理的,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四)强化舆论宣传。各级宣传部门牵头建立本地新闻媒体免费曝光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传统媒体和网络、移动端、数字电视等新媒体,深入宣传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及信用联合惩戒相关规定,定期依法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及受惩戒情况等公之于众,切实扩大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影响力和威慑力。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2018年1月26日

责任编辑:邱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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